2018-2019维权岗征求意见函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通知》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拟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征求《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通知》的意见。
根据《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请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1月22日以前反馈到团省委,并报送负责活动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笑辉
联系电话:024-22719618 13604111292
传 真:024-22825928
邮 箱:lntswqyb@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
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
(团省委代章)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团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机构和市场监管所;基层团组织、12355综合服务平台、街道及社区中的青少年空间等服务机构。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全省“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认定的市级“青少年维权岗”。具体标准应符合《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和《辽宁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及管理办法》(辽团联发〔2003〕49号)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见附件1)。
三、创建程序
1.各相关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填写辽宁省2018-2019年度 “青少年维权岗”申请表(见附件2),由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团市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市的每个行业(系统)申报单位不超过2个。
2.各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见附件3)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审核盖章(市级团委代章)后,于2020年1月20日前邮寄至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21号,邮编:110003),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lntswqyb@126.com。
3.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行业(系统)省级主管单位对各地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根据检查情况和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4.各创建单位要在市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省级创建活动,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创建活动予以评估测评,并于2020年3月前向考评合格的创建单位授予辽宁省 “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全省2018-2019年度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每个相关行业(系统)为各1个。
四、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行业(系统)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作为改进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载体。团省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已经共同组成全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动员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帮助青少年实现自己的梦想。
2. 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各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标准,对创建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各行业(系统)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
3.培育品牌,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认可度,努力成为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品牌形象。要及时挖掘有特色、有实效、可推广的成功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等担任监督员,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
联系人:周笑辉
电话:024-22825928 13604111292
传真:024-22825928
附件:1.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
2.《辽宁省2018-2019年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申请表》
3.《申报单位汇总表》
附件1:
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标准
1.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2.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年龄,是否初犯或偶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数量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9)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近年的工作重点。
4.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提高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和抵制侵害学生行为的能力。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5.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0)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6.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艾滋病感染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7.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戒毒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戒毒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对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办理登记,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用工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合法劳动权益。
(6)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9.文化和旅游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10.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广告。
(5)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6)依法加强对青少年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相关产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7)依法加强对进口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管,防止不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产品入境。
(8)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9)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0)提高青少年关注国门生物安全的意识,向广大青少年宣传、宣讲国门生物安全知识,创建国门生物安全基地,承担校外体验与实践基地的作用,培训国门小卫士。
(11)加强广大青少年对“三同”产品的认知度,了解同标、同线、同质的进出口产品标准。
11.广电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的行业优势,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视作品。
(2)在“5·4” “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并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
(3)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附件2:
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
此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附件3:
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
申报单位汇总表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拟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征求《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通知》的意见。
根据《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请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1月22日以前反馈到团省委,并报送负责活动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笑辉
联系电话:024-22719618 13604111292
传 真:024-22825928
邮 箱:lntswqyb@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
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
(团省委代章)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团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机构和市场监管所;基层团组织、12355综合服务平台、街道及社区中的青少年空间等服务机构。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全省“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认定的市级“青少年维权岗”。具体标准应符合《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和《辽宁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及管理办法》(辽团联发〔2003〕49号)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见附件1)。
三、创建程序
1.各相关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填写辽宁省2018-2019年度 “青少年维权岗”申请表(见附件2),由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团市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市的每个行业(系统)申报单位不超过2个。
2.各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见附件3)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审核盖章(市级团委代章)后,于2020年1月20日前邮寄至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21号,邮编:110003),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lntswqyb@126.com。
3.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行业(系统)省级主管单位对各地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根据检查情况和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4.各创建单位要在市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省级创建活动,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创建活动予以评估测评,并于2020年3月前向考评合格的创建单位授予辽宁省 “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全省2018-2019年度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每个相关行业(系统)为各1个。
四、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行业(系统)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作为改进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载体。团省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已经共同组成全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动员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帮助青少年实现自己的梦想。
2. 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各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标准,对创建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各行业(系统)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
3.培育品牌,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认可度,努力成为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品牌形象。要及时挖掘有特色、有实效、可推广的成功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等担任监督员,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
联系人:周笑辉
电话:024-22825928 13604111292
传真:024-22825928
附件:1.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
2.《辽宁省2018-2019年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申请表》
3.《申报单位汇总表》
附件1:
2018-2019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标准
1.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2.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年龄,是否初犯或偶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数量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9)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近年的工作重点。
4.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提高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和抵制侵害学生行为的能力。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5.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0)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6.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艾滋病感染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7.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戒毒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戒毒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对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办理登记,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用工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合法劳动权益。
(6)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9.文化和旅游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10.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广告。
(5)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6)依法加强对青少年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相关产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7)依法加强对进口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管,防止不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产品入境。
(8)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9)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0)提高青少年关注国门生物安全的意识,向广大青少年宣传、宣讲国门生物安全知识,创建国门生物安全基地,承担校外体验与实践基地的作用,培训国门小卫士。
(11)加强广大青少年对“三同”产品的认知度,了解同标、同线、同质的进出口产品标准。
11.广电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的行业优势,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视作品。
(2)在“5·4” “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并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
(3)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附件2:
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负 责 人 | 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何时获得市级“青少年维权岗” | ||||
获 奖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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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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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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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意见 (团市委公章)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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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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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附件3:
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维权岗”
申报单位汇总表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何时获得市级“青少年维权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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